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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005-0.1元!重慶將對地表水、地下水水源熱泵取用水征稅
文章來源:地大熱能 發(fā)布作者: 發(fā)表時間:2024-11-06 10:03:49瀏覽次數(shù):342
10月30日,重慶市財政局、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、重慶市水利局聯(lián)合印發(fā)《關于水資源稅具體適用稅額等事項的通知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《征求意見稿》),明確了重慶市水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,涉及地表水水源熱泵、地下水水源熱泵取用水資源稅。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,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4年11月5日。
《征求意見稿》規(guī)定,全市范圍內(nèi)對開式地表水水源熱泵取用水征收的稅額標準為每立方米0.005元,對閉式地表水水源熱泵取用水征收的稅額標準為0.1元;全市范圍內(nèi)對完全回灌的地下水地源熱泵取用水征收的稅額標準為每立方米0.03元,對其他情形的地下水地源熱泵取用水征收的稅額標準為每立方米0.1元。
《征求意見稿》提出對特種取用水,從高確定稅額。建議對洗車、洗浴、高爾夫球場、滑雪場等特種取用水的適用稅額,在水資源費基本征收標準(地表水0.1元/立方米,地下水0.2元/立方米)基礎上分別增加0.4元、0.6元,具體為地表水0.5元/立方米、地下水0.8元/立方米。對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(qū)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;對未經(jīng)批準擅自取用水、取用水量超過許可水量或者取水計劃的部分,適當提高稅額。
明確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,具體包括:對一般取用水按照實際取用水量征稅;對采礦和工程建設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稅;對水力發(fā)電取用水按照實際發(fā)電量征稅;對火力發(fā)電冷卻取用水可以按照實際發(fā)電量或?qū)嶋H取用(耗)水量征稅。明確水資源稅收入全部歸屬地方,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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